《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人才服务环境,打造人才生活港湾,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
(1)根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泉政文〔2017〕53号)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
(2)中央、省级人才计划评选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为人才提供人才认定、资金补助、住房安居、子女就学、进修培训、医疗保健、疗养休假、配偶就业、居留落户等事项的服务。涉及高层次人才服务的其他事项,统一纳入人才服务窗口办理。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四条 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设立服务专窗,采取集中受理需求事项、统一对接职能部门、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服务模式,实行专窗受理、办结、答复制度。
第五条 建设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网络服务平台——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业务办理、政策发布、专家风采、引才活动、项目对接、举荐贤才、咨询帮助等综合性服务,实时单项联网审批,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交换与业务联动,实行服务事项网上“一站式”办理。
第六条 通过设立线下的服务专窗、线上“一站式”的服务平台,建立人才服务项目“一窗受理、集中办理、专员服务、全程跟踪”的服务模式。
(1)一窗受理。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登录泉州人才网络服务平台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服务专窗负责受理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申请。
(2)集中办理。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并提交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需本人到场的项目,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审批服务部门办理。
(3)专员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作为服务专员,向社会公布服务专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服务专员负责对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时限办理本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有关的事项,接受高层次人才政策咨询。
(4)全程跟踪。各项审批服务手续完成后,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建立电子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化系统。开通手机微信公众号、服务平台手机APP,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指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第九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应享受的政策待遇。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服务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服务专员,服务专员必须配备AB岗。制定服务指南,细化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服务事项工作分工如下:
(1)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进修培训、疗养休假、评选表彰;
(2)市委编办:负责涉及编制事项;
(3)市教育局:负责子女入学;
(4)市科技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申请创业创新项目;
(5)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迁入、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6)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服务;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发证、资金补助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职称评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配偶和子女就业、贡献奖励、景区和公交、工龄计算、人事代理;
(8)市国土局:负责用地安排;
(9)市住建局:负责住房安居;
(10)市卫计委:负责医疗保健;
(11)市金融局:负责金融服务;
(12)市地税局: 负责税收优惠;
(13)泉州海关: 负责海关业务;
(14)各园区管委会: 负责提供工作场所。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由人社部门牵头设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责任分工,根据属地原则做好所在区域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要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积极主动到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对接,为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待遇落实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责任机制,对未按要求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效能办联合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各单位实行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和专项述职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章内容转载自:泉州高层次人才)